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曾智強

被告 林瑞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城金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宋政達

法官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珉婕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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