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雁婷

被上訴人即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田

訴訟代理人 郭銘賢

周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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