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84號

原告九龍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 律師

被告大順金品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即58,000元+29,000元*6期=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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