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78號
上訴人即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薈芸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明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才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