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27號
原告 詹桂秋
被告 翁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聲明意旨略以: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 邱四郎 等人共有,被告邱四郎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翁月霞、 邱文生 、邱素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被告邱四郎於訴訟中死亡後,繼承人邱文生已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翁月霞、邱素芬則未因繼承而取得應有部分,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是翁月霞、邱素芬非系爭土地共有人,則原告聲明由該2人承受訴訟,難認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