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12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債務人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俊中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