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百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陳秀花因犯妨害名譽及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惟尚未與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仍應與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83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界限,即不得重於上開各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拘役120日+拘役10日=拘役130日),且不得逾拘役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刑法第50條雖業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行為後之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惟本案係屬刑法第50條前段之情形,然該條前段之文字於修正前後皆無異致,且本案並無該條修法後但書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秀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100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日,已執畢)│└────────┴─────────────┴─────────────┘┌────────┬─────────────┬─────────────┐│編號│3│4│├────────┼─────────────┼─────────────┤│罪名│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18日│10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日,已執畢)│└────────┴─────────────┴─────────────┘┌────────┬─────────────┬─────────────┐│編號│5│6│├────────┼─────────────┼─────────────┤│罪名│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100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日,已執畢)│└────────┴─────────────┴─────────────┘┌────────┬─────────────┬─────────────┐│編號│7│8│├────────┼─────────────┼─────────────┤│罪名│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23日│100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日,已執畢)│└────────┴─────────────┴─────────────┘┌────────┬─────────────┬─────────────┐│編號│9│10│├────────┼─────────────┼─────────────┤│罪名│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9日│102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815號│年度偵字第50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3年7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62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31日│103年7月8日│││日期│││├───┴────┼─────────────┼─────────────┤│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258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12746號(尚未執│││9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拘役120│行)│││日,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