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告 梁瑞華
梁瑞霞 梁瑞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被告 袁芳成
袁徐 寶妹
袁芳志
袁義霖 (兼 袁婉甄 之承受訴訟人)
袁易泰 (兼袁婉甄之承受訴訟人)
袁靖惠 (兼袁婉甄之承受訴訟人)
袁秀霞 (即袁婉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查袁婉甄前於112年6月7日死亡,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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