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温蘭淇 被告 余彩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206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