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9月17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汪梅芬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