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97年刑保140號)各1份、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2份、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2份附卷可稽;又被告因另案逃匿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5月18日以彰檢良執戊緝字第655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檢良執戊緝字第655號通緝書1份在卷可按;且被告未因另案在監或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經通知被告及其具保人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經另案發佈通緝在案,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