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錦全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錦全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