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27號聲請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載聲請人財產種類、數量、各別價值、現值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報構成聲請人2人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可供償債之資產總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聲請人有2人,請分別依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附錄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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