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賴銘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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