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告 賴怡雯 被告 賴秀鑾
王春美 王秀鳳 王碧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719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就系爭土地訂立買賣契約,並基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等人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提出買賣之協議書為證。然被告等人否認有與原告訂立買賣之協議書,辯稱該協議書為原告所偽造,且已對原告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刻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719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合意以原告在該刑事案件有無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作為本件認定兩造間是否成立買賣契約之重要爭點,是本院認有於該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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