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林國璽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龍三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4,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