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雪櫻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5日訊問後,依據被告之供述及證人0000-0000A、0000-0000B證述,及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案發現場及查獲照片1份,並扣案美工刀1把等相關卷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
1項加重強盜罪,及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並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11月4日屆滿,本院於99年10月29日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99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