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債權人 鄭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鳳鳴翁美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返還會款,而所提會單記載會首為張鳳鳴,翁美玉並非會首,亦非會員,請釋明請求翁美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