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雖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醫療費用部分,該自費金額應係新台幣(下同)200元,而非500元,係顯然錯誤,並致判決主文記載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然查,本件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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