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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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豊雄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要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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