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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