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玉原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原簡字第13號

抗告人 鄭明豊

上列抗告人就原告 羅羽辰 與被告 楊于靚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6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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