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告 何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霖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怡惠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3月6日
370,000元
112年4月6日
CH364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