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告 何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霖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怡惠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3月6日

370,000元

112年4月6日

CH36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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