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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