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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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
證人甲○○右證人因被告乙○○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本院審理右開案件,證人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到場作證,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酌科罰鍰新台幣三萬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受處分人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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