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一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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