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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