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丁○○
戊○○被告乙○○
甲○○被告己○○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其中關於被告己○○被訴教唆傷害侵權行為部分及被告乙○○、甲○○被訴誣告侵權行為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而因犯罪受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項但書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復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丁○○、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乙○○、甲○○、丙○○、己○○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刑事訴訟關於被告乙○○、甲○○被訴誣告部分,關於己○○被訴教唆傷害部分,均經判決無罪確定,而被告丙○○刑事訴訟部分並未被訴犯誣告罪,此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三號刑事案件偵審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關於被告己○○被訴教唆傷害侵權行為部分及被告乙○○、甲○○被訴誣告侵權行為部分,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刑事庭未以判決駁回,且未經原告有移送民事庭之聲請,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則前開原告之訴,雖經本院刑事庭一併裁定移送,其起訴仍屬不合程式,揆諸上述說明,依法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最高法院六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八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判例參照)。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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