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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