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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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莊瑜 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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