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玄錡 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