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六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阮氏玉 (即 小玉 美容美髮負責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06月08日以雲警六偵字第1071001403號函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址設雲林縣○○市○○里
○○路○○○號「小玉美容美髮」負責人,竟基於牟利之犯意
,自民國106年10月間起,媒介、容留成年女子 黃秀群 與不
特定成年男子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嗣於107年04月18日,
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起獲監視器主機1
台、鏡頭3支及記帳簿2本等物,經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同年05月30日以
107年度六簡字第162號判處甲○○有期徒刑3月確定,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處「小玉美容美
髮」勒令歇業等語。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
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
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而商業登記法係
規範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辦理營運主體登記之法律,依該法第
8條及第9條規定,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
商業終止營業則依該法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其
歇業登記後,該商業已屬消滅。商業經歇業登記後其主體已
不存在,應不宜以其為行政罰之處分對象,亦有經濟部98年
09月09日經商字第09800651750號函可參。
三、經查,「小玉美容美髮」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甲○○,
而甲○○因犯上開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107年05月30日以
107年度六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等節,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
、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等在卷可佐,固可以認定。惟「
小玉美容美髮」已於107年07月10日經雲林縣政府准許歇業/
撤銷登記,此亦有上開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參,則「小玉美
容美髮」既已自行歇業,主體不復存在,本院無從且無必要
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為勒令歇業之處分甚明
,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