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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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國彰
相 對 人 蔡淑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新臺幣2,000,000元消費借貸關
係之債務清償方式聲請調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庭(下稱桃園簡易庭),以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62號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移送前來。經查,系爭裁定已經桃園簡
易庭依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之聲請人地址為送達,惟
遭退回,承辦書記官電詢聲請人正確之送達地址,亦未獲聲
請人回應,現已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等情,有桃園簡易庭公
務電話紀錄表、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可稽,顯見本件無從對聲
請人送達文書,並已為公示送達,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