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師範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宜璟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被 告 王方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