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215號聲請人 陳春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0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05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裁定未有文字明確載明「是、否」符合無資力及指定訴訟代理人,且行政訴訟中之聲請人當然弱勢,由政府捐助成立之基金會來保障弱勢訴訟權等語。查原確定裁定係因聲請人該次再審之聲請,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現聲請人聲請再審,仍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欣蓉法官高愈杰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