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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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巨名陶瓷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