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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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88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告 林玲瑤
吳桂美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被告 溫庭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年度金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