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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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毅選任辯護人林志澔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黃麟鈞
楊舜堡
徐志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子毅、黃麟鈞、楊舜堡、徐志杰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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