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林華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絲芷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