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格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中案號欄原記載為【109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74號】,應更正為【109年度金訴字第40號、第7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定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中案號欄原記載為【109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74號】,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