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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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弼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朱創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彭富榮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劉世翔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2年7月18日182,327元FR00000002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2年7月18日10,988元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