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廖金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0000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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