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原告 林孟玲 被告 李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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