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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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聲請人甲○○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