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開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