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3020號、第3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並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於民國97年3月16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被告目前已出院,可到院開庭等情,此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6月18日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951號函1紙在卷可稽,是本案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並擇定9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王琁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