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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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之更生聲請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7日裁定駁回在案,復於97年11月19日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是應認本件保全處分即無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