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12號聲請人即被告 余文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7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清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四樓。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余文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審理業已終結並定期宣判,雖日後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惟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應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戶籍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