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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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 楊名惠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債務人自民國107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7.109年度繳納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0.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補正時間3個月)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說明債務人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簿於107年7月24日敦泰福委喪葬收入2,100元之原因。
13.提出機車(MQJ-6822、159-HUM)之現值金額證明及說明何以在已有機車之情況下,另購買一台重型機車之原因(依聲請人所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存簿,於108年
9月16日自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匯入15萬元)。
14.陳報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存簿內①繳納之信用卡費為何銀行之信用卡費、繳納至何時。②轉入帳戶000000000**4614*不定期匯款予債務人數千元至數萬元之緣由,有無列入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中。
15.陳報合作金庫北新分行存簿內轉入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款予債務人49,987元、49,987元之緣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6.郵局存簿內108年10月29日 許炎燦 匯入20萬元之緣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1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