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秉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